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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包庇罪自首可以减刑吗?包庇罪自首不起诉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11-26 15:08:28 浏览:0
  包庇罪扰乱了司法秩序,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包庇罪自首可以减刑吗?检察院能免于起诉吗?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包庇罪自首可以减刑吗?包庇罪自首不起诉的三种情形内容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2020包庇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何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窝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2020包庇罪自首可以减刑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但是是否能够免于起诉,需要看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包庇罪自首检察院不起诉的三种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22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但是是否能够免于起诉,需要看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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