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苏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发布时间:2018-01-23 14:58:42 浏览:0
  2017年1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某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苏某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荣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则案例,让大家更加了解关于没收财产的法律知识

  苏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例】

  2017年1月23日,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某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苏某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荣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亿余元;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苏某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02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苏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