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有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2、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3、探望一方有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4、探望一方有胁迫、教唆、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探望权也称见面交往权,指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交往、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那么剥夺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下面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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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探望一方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下,如果继续给予其接触、探望未成年的机会,那么将会增加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的机会,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健康问题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探望一方有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状况时,应当先中止其探望权的行使。
2、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探望权的行使侵害了未成年人成长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侵害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探望一方有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给予未抚养一方探望权,主要是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个良好美满的成长环境,如果探望一方对子女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探望权的行使就违背了权利行使的初衷。
4、探望一方有胁迫、教唆、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未成年子女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很容易受到自己亲人的影响,因此如果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那么将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
以上就是大
律师网小编对剥夺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祥细解答,作为孩子的父或母在进行探视时一定到考虑孩子,不要因为自身的因素让孩子受到影响。
(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