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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4-09 11:53:40 浏览:0
  剥夺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有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2、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3、探望一方有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4、探望一方有胁迫、教唆、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探望权也称见面交往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交往、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那么剥夺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下面随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剥夺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探望一方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下,如果继续给予其接触、探望未成年的机会,那么将会增加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的机会,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健康问题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探望一方有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状况时,应当先中止其探望权的行使。

  2、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探望权的行使侵害了未成年人成长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侵害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探望一方有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给予未抚养一方探望权,主要是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个良好美满的成长环境,如果探望一方对子女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探望权的行使就违背了权利行使的初衷。

  4、探望一方有胁迫、教唆、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未成年子女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很容易受到自己亲人的影响,因此如果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那么将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对剥夺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祥细解答,作为孩子的父或母在进行探视时一定到考虑孩子,不要因为自身的因素让孩子受到影响。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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