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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情节较轻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7-12-30 17:55:19 浏览:0
  绑架罪情节较轻判决书: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福平(又名李永兰)。因涉嫌绑架,于2010年1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1月14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1月15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在绑架案件中,不同的案件中,行为人的犯罪情急有所不同。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在量刑上可以适当减轻或从轻处罚。在本文中,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绑架罪情节较轻判决书供大家参考。

  绑架罪情节较轻判决书: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福平(又名李永兰)。因涉嫌绑架,于2010年1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1月14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1月15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艳萍,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福平犯绑架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利、代理检察员邢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福平及其辩护人马艳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福平因与其同居多年的男友杨X不见,便怀疑是庞XX的妻子汪XX给杨X介绍其他女子。2010年1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苏福平在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庞XX的租住地产生将庞XX的女儿庞XX作为人质的念头,以买糖为由将庞金燕带走,借住在山王庄镇张坡村侯XX家的老宅内。后被告人苏福平多次给庞金燕的姐姐庞XX发短信,要求庞金燕的父母为其找回杨X或给其五万元,才把庞金燕送回家,否则将庞金燕带走。2010年1月5日16时许,在山王庄镇张坡村,被告人苏福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庞金燕被解救。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苏福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福平辩称,我带走庞金燕是去散心,并没有绑架目的。

  辩护人马艳萍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福平构成犯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苏福平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理由是:第一,苏福平强行抱走庞金燕,使其脱离监护人的监护,目的不是为了勒索钱财或者作为人质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是为了促使庞金燕的父母找到其丈夫杨X;第二,苏福平的行为仅仅侵犯了庞金燕的人身自由,而没有侵犯庞金燕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利。第三,苏福平也从未以此向庞金燕的亲人勒索钱财。另外被告人苏福平取得了被害人庞金燕的家人的谅解,其又系初犯、偶犯,能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苏福平按非法拘禁罪从轻处罚。

  辩护人马艳萍当庭提交了庞XX出具的谅解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日,被告人苏福平到沁阳寻找与其同居多年的男友杨X。因杨X躲避不见,被告人苏福平便怀疑是庞XX的妻子汪XX将杨X介绍给了别的妇女一起生活。2010年1月4日中午,被告人苏福平到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庞XX的住处,以买糖为由将庞XX的女儿庞金燕(5岁)骗走,并带至沁阳市山王庄镇张坡村侯XX家的老院内。后被告人苏福平用自己的手机多次给庞金燕的姐姐庞XX发短信,要求庞金燕的父母为其找回杨X或给其五万元,否则就将庞金燕带走。2010年1月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沁阳市山王庄镇张坡村将被告人苏福平抓获,并将庞金燕被解救。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苏福平的供述,证实自己与杨X在一起同居生活十年了。2008年与杨X一起到沁阳打工,当时和庞XX他们住在一起,2009年6月份因自己生病,便回湖北沙市了。2010年1月2日,自己从湖北来到沁阳找杨X,2号、3号找了两天也没有找到杨X,给杨X打电话杨X也不接。2号晚上自己在西万转盘附近一个旅社住,3号晚上在庞XX的妹夫杨XX那住。后听说是庞XX的妻子把杨X介绍给别的女人生活在一起了。4号中午,自己在庞XX租房住的地方说带庞XX的女儿庞金燕出去买糖吃,就把庞金燕带到公安机关抓获其的地方了。把庞金燕带走的这段时间里,自己没有打骂、捆绑、威胁庞金燕。自己把庞XX的女儿带走,一个是给他们点教训,叫他们以后别再干这事,再一个就是叫他们把杨X给其找回来。如果他们不把杨X找回来,自己就把他们女儿带走一起生活。把庞金燕带走后,自己给庞XX(庞金燕的姐姐)发过信息,意思就是自己不会对庞金燕怎样,让他们帮忙把杨X找回来,让庞XX给现在和杨X生活在一起的女人捎信,如果她不愿意叫杨X走,就给其五万元钱。如果不愿意给钱,就让杨X走,自己不能人财两空。如果给五万元钱或杨X重新和其一起生活,自己就会把庞金燕送回去。否则其会把庞金燕带走,和其生活在一起。其把庞金燕带走,是因为庞XX的老婆把杨X介绍给别的女人,把其家拆散了,把他的女儿带走,也让她知道失去亲人是啥感受。

  2、被害人庞金燕的陈述,证实了其被湖北的婶婶即被告人苏福平绑架的事实。

  3、证人庞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4日中午12点半李永兰到其家,后以买糖为由将其妹妹庞金燕带走。过了十几分钟其找不到庞金燕,给李永兰打电话也没人接。又给父母联系后,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了。当天下午16:07分,李永兰用13545661135号手机给其手机上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平你苦命我苦命,我不会把妹怎样,你妈请我老公在湖北带男人,现在我一人我可严,谁要我老公给钱五万元。我们都是四人你妈不帮我,现在我家措了。我女儿七年没回。今天老家伙骂我。你们保老公安全回东西钱一样不差。我很你妈。为什么要他在湖北带男人。”“平”是自己的小名,其不知道这条短信啥意思,应该是谁把她老公杨X抢走得给她5万元的意思。并证实和李永兰之间没有经济纠纷。

  4、证人庞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4日上午9点多,其和妻子到甘泉的白矸矿上起矿,让大女儿庞XX在家照看孩子。中午12点半左右,庞XX打电话说湖北家的媳妇(指苏福平)把妹妹庞金燕带出去买糖了,一直没回来。其就赶紧和妻子回家四处找,也没找到。苏福平和杨X同居有十几年了,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二人现在关系不太好,现在杨X在西万村又找了个媳妇田XX。元旦那天其听杨XX说苏福平又来找杨X了,知道杨X找了个媳妇,苏福平还怀疑是其给杨X介绍的,当时其听了没有往心里去。1月2日,其见到杨X说苏福平来找他了,杨X说他不想见苏福平。现在其怀疑苏福平就是因为此事把他小女儿拐走了。庞XX并证实其见过苏福平的身份证,名字是“李永兰”,杨X说李永兰是假名,她的真名叫苏福平。

  5、证人侯XX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1月4日下午4时许,一名中年妇女(指被告人苏福平)领着一个小闺女(指庞金燕),说她是四川人,丈夫在常平的山上采矿,她来找丈夫,没有找到,带着小闺女走到这儿,走不动了,让帮忙找个地方住一晚上。随后其就将她们安排到自己家老院的小屋里住了。

  6、证人杨XX(又名杨X、杨X、杨X)的证言, 证实苏福平有个假身份证,名叫“李永兰”。1999年其与苏福平在湖北荆州一起打工时认识并同居到一起。2008年二人一起到沁阳市打工,和庞XX一家住的是邻居。2009年前半年,发生矛盾后分开了,2010年1月2日苏福平来找其,其没有见她。1月4日下午2点多时,庞XX的大女儿庞金平说她妹妹庞金燕被苏福平带走了。苏福平怀疑是庞XX把其介绍给田冬梅,把苏福平与其拆散了,所以她怀恨在心,把庞XX的三女儿带走了。

  7、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日李永兰到其住的地方找杨X,在其那里住了两晚上。她说这次不管怎样也得找到杨X,不找到杨X决不回湖北。说杨X在这边又找了一个人,她得问问杨X为啥不要她了。

  8、证人田XX的证言,证实其现在和杨X生活在一起,二人是自由恋爱,没办结婚证。

  9、书证:年龄证明、抓获证明、沁阳市公安局刑侦三中队证明材料、沁阳市西万卫生院诊断证明书、发破案经过、手机短信照片、谅解书等。

  10、沁阳市公安局制作的作案现场照片,证明了现场的情况。

  11、扣押、发还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苏福平的手机、庞金银的手机各一部,并将庞金银的手机予以发还的事实。

  12、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粉红色“中天”牌5688型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福平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福平犯绑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苏福平当庭辩解其没有绑架目的和辩护人马艳萍关于苏福平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及苏福平认罪、悔罪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苏福平犯绑架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被害人庞金燕的亲属对被告人苏福平的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苏福平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福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粉红色“中天”牌5688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长江

  审 判 员  李翠霞

  人民陪审员  靳秋云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绑架罪情节较轻判决书的内容,据此我们可知,情节较轻的绑架行为所受到的刑罚会比较轻一点,但是依然不能逃脱刑罚。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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