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我国保险法也延续了这个规则,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令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同时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保险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别的权利,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指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溯及力。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对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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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