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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注意要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6-19 17:10:57 浏览:0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无论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而投保人与保险人为合同当事人无疑问。但是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注意要点有哪些?小编将在本文为您详细解说,欢迎参阅!

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注意要点有哪些?

  首先,应当明确《保险法》的适用问题,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也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所以保险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方面,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保险法》有相关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保险人身保险合同,一类是财产保险合同。其它的保险形式不适用《保险法》。

  其次,明确保险合同的主体。这是一个涉及诉讼主体的问题。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无论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而投保人与保险人为合同当事人无疑问。投保人就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就是依法具有人身或财产保险业务经营权的保险公司,具本到合同里面,还需是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承担保险金给付或赔偿责任的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因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的关系人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中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样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保险合司中约定的被保险人是第三人时,保险合同是标准的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但受益人成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为什么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财产损著赔偿的结果是弥补财产所有人的损失,最大限度是达到受损财蚝恢复原状的程度,而不可能超过受损财产原有价值的程度,因此受益是不可能的。而人身保险则不同,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好量的。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投保人、被果险人指定的人。

  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赖保险合同主张相关权利时,人民法完应当将保险合同当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因为此时保险合同内容的效力以及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对被保险人或乏益人的权利都可能产生影响。这一点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另一点需注意的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无法确定时,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如保险人拒绝赔付时,具有原告资格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可能有人会认为无论受益人还是继承人,不就是得到保险金嘛,有什么区别?这区别可大了,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只享受权利而无法定义务的,而作为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后,则有在继承的保险金范围内清偿被保险人债务的法定义务。

  第三,几种常见的保险合同纠纷

  (一)因保险条款理解的不同而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掌握容易,难的是如何适度掌握。笔者认为要适度掌握,应当考察投保人是否履行免赔特别说明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订约时保险代理人的解释和宣传以及其它相关合同权利义务,这样才能更准确的把握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

  (二)因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而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占有旧当的比例。这类纠纷中,主要涉及举证责任问题。因保险合同=}1投保的险种及免赔事项的约定往往是明确具体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证明请求赔偿的事由是约定保险赔偿范围的举证责任;保险人应负证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的事由属保险免赔范目的举证责任。在一方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之下,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则应认定对方的主张成立。

  在各类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原被告主体资格以及是否追加第三人等程序性事项。但有时这些程序性事项,直接涉及相关诉讼程序能否进行到底的问题,应当依法慎重审查。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注意要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前来咨询专业律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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