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直接参与者,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从事保险业务经营的法人,即保险公司。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险人的义务正是投保人的权利,但投保人要获得权利是以履行义务和满足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须遵守以下规定:被保险人应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投保人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受益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之一。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又称中介人,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与保险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帮助保险人招揽客户,如签订保险合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代理理赔检验工作等,保险人则以手续费或佣金的形式给予保险代理人一定的劳务报酬。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其提供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单位。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价和保险赔偿的清算洽谈等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并向委托人收取公估费用。
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有根据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有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有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是分红保险或万能险,还有取得红利的权利。
被保险人:有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取得保险利益的权利(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有及时报告保险事故发生及提供相应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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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束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