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
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
新安置,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西宁市房屋拆
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
青海省建设厅青建法〔2003〕273号文的规定,结合西宁地区房屋价格建造成本等因素,经调查、测算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于西宁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二)适用于西宁市近郊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一)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二)尚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合法房屋,以土地证、建筑许可证确定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并按有产权手续的价格下浮5~10%给予补偿。
(三)在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上的房屋时,房屋拆迁区位价补偿最大不得超过建筑物基底面积的一倍。超出面积,按西宁市收购国有土地的有关政策执行。三、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原则及方式。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计算拆迁补偿额。该价格 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在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分别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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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