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听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地铁拆迁房屋的,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未签协议就不能拆迁,法律也没有规定,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补偿低于该时间点类似房屋市价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