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万元;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80万元。
(注: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不是税率。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但营改增试点的部分特殊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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