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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赌博罪判决书的基本内容

发布时间:2018-02-09 11:51:12 浏览: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3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皓晖、张涛、杨振杰、杨达林、蔡容俊、方新辉、陈泽柳、黄志强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炯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皓晖、张涛、杨振杰、杨达林、蔡容俊、方新辉、被告人陈泽柳及其辩护人林伟涛、被告人黄志强、杨炯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如果犯了赌博罪并且被法院下了判决书。那么判决书的基本状况是什么样?各地地方对待赌博罪的判决又有哪些不一样的?在本文中,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广州省的赌博判决书,欢迎阅读。

  公诉机关珠海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皓晖,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涛,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振杰,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达林,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容俊,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新辉,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泽柳,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伟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志强,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炯和,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3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皓晖、张涛、杨振杰、杨达林、蔡容俊、方新辉、陈泽柳、黄志强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炯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皓晖、张涛、杨振杰、杨达林、蔡容俊、方新辉、被告人陈泽柳及其辩护人林伟涛、被告人黄志强、杨炯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朱皓晖、杨振杰、方新辉、杨达林、蔡容俊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4月初,被告人朱皓晖取得境外赌博网站“皇冠”网的多个代理账号,提供给被告人杨振杰、方新辉,由被告人杨振杰、方新辉发展被告人杨达林、杨炯和、钟某强等人为其下线进行投注赌球。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3月底,被告人方新辉将被告人朱皓晖给其的“皇冠”网的会员账号cfk15×××11交给钟某强,由钟某强收受他人投注。被告人方新辉将钟某强交付的赌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交给被告人朱皓晖,并从钟某强的投注金额中提取水钱;被告人朱皓晖将赌资转给其上家后,从中抽取水钱。至2015年6月,被告人方新辉接受投注并向被告人朱皓晖投注金额约人民币21万元。

  2014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杨振杰从被告人朱皓晖处得到多个“皇冠”网的赌博账号,由自己向被告人朱皓晖投注或交给被告人杨达林、杨炯和等人接受他人投注赌球,被告人杨振杰将上述投注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交给被告人朱皓晖,由被告人朱皓晖再转给其上家,被告人朱皓晖、杨振杰分别从投注金额中抽取水钱。2015年6月6日和2015年6月9日,被告人杨振杰的lfk2233账号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5550元;至2015年6月,被告人朱皓晖抽水获利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杨振杰抽水获利人民币6万元。

  2015年2月起,被告人杨达林使用被告人杨振杰给其的“皇冠”网的赌博账号,接受被告人蔡容俊及王某等人的投注,被告人蔡容俊亦接受魏某等人的投注,被告人杨达林、蔡容俊与被告人杨振杰及王某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赌资的交收,被告人杨达林从投注金额中抽取水钱,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至2015年6月10日止,被告人杨达林的jin1234账号内有赌资人民币30500元,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9日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79999元;jin2345账号内有赌资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张涛、杨振杰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4月,被告人张涛取得境外赌博网站“皇冠”网的多个赌博账号,提供给被告人杨振杰及麦某进行投注,由被告人杨振杰发展被告人杨达林等人为其下线进行投注。被告人张涛从被告人杨振杰及麦某的投注金额中抽取水钱,至2015年6月,被告人张涛接受被告人杨振杰及麦某投注约人民币51万元。

  三、被告人朱皓晖、陈泽柳、黄志强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8月起,被告人朱皓晖取得的多个“时时彩”赌博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陈泽柳进行投注,其中在2015年2月9日,被告人朱皓晖将赌博网站的网址(“1.5868.us”)及代理账号、会员账号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被告人陈泽柳,由被告人使用该账号进行“时时彩”的投注,赌资的交收由被告人朱皓晖控制的梁少云的农业银行账户与被告人陈泽柳控制的郑静儿的农业银行账户之间进行转账,至2015年3月,双方赌资的交收达人民币267540元。

  2013年初,被告人黄志强在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其经营的木英商行内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并将其中较大的投注金额转给其上家黄某廷,从中抽取水钱,较小的投注金额由自己吸收。2015年4月20日至26日,詹某分三次向被告人黄志强投注“六合彩”共计人民币15000元;2015年6月9日,被告人黄志强接受三十五人的投注共计人民币14000元。2013年以来,被告人黄志强向黄某廷投注“六合彩”金额约人民币30万元,获利约人民币3万元。

  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黄志强将黄某廷给其的“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账号交给被告人陈泽柳使用,被告人陈泽柳利用该账号进行“六合彩”投注,赌资的交收通过被告人黄志强在其木英商行内分别与被告人陈泽柳和黄某廷进行转交。至2015年6月,被告人黄志强共十六次转交赌资人民币2万多元,并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00多元。

  2015年4月,被告人陈泽柳提供给苏某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账号,由苏某使用该账号进行投注或者接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7000元。

  四、被告人杨炯和赌博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起,被告人杨炯和接受下家杨某、梁某的“六合彩”投注共七期,投注金额达4万多元。被告人杨炯和将杨某、梁某的投注转给上家,并抽取水钱。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杨炯和共获利人民币3万元。

  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朱皓晖、张涛、杨振杰、杨达林、蔡容俊、方新辉、陈泽柳、黄志强、杨炯和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朱皓晖的住处查获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网银一个、银行卡四张;从被告人张涛的住处查获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杨振杰的住处查获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三部、银行卡一张;从被告人杨达林的住处查获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二台、银行卡一张、笔记本一本;从被告人蔡容俊的住处查获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一部;从被告人方新辉的住处查获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从被告人陈泽柳的住处查获手机四部;被告人黄志强的住处查获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十五张、存折三本;被告人杨炯和住处查获手机二部、银行卡一张。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2015年7月8日,被告人杨达林退出赃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方新辉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杨炯和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朱皓晖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振杰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黄志强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皓晖、张涛、杨振杰、杨达林、蔡容俊、方新辉、陈泽柳、黄志强、杨炯和在开庭审理过程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林某、许某1、许某2、姚某、麦某、蔡某、魏某、王某、詹某、苏某、杨某、梁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执勤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开户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流水,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手写记账单,收据,现场勘查简易记录表,网站登录截图,手机信息截图,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泽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泽柳从被告人朱皓晖处获得“时时彩”账户交给其他人赌博的事实;2.被告人陈泽柳是从犯;3.被告人陈泽柳是初犯,认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皓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向被告人杨振杰、方新辉提供赌博网站账户,接受投注;被告人杨振杰又将赌博网站账户提供给被告人杨达林、蔡容俊,接受投注,被告人朱皓晖、杨振杰的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涛为获取非法利益,为被告人杨振杰等人提供赌博网站的账号,接受投注,其行为亦应认定为开设赌场。被告人方新辉、杨达林、蔡容俊、陈泽柳、黄志强明知其上家利用互联网实施赌博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上家提供的赌博网站账户并接受他人投注,与其上家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被告人朱皓晖、张涛、杨振杰、杨达林、蔡容俊、方新辉、陈泽柳、黄志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皓晖、张涛、杨振杰、杨达林、蔡容俊、方新辉、陈泽柳、黄志强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皓晖、张涛、杨振杰的赌资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抽头渔利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杨达林、蔡容俊、方新辉、陈泽柳、黄志强应对自己犯意和行为范围内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与其上家之间可不区分主从犯,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可依照各被告人的代理级别及下线的人数等因素予以量刑。因此,被告人陈泽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泽柳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陈泽柳从被告人朱皓晖处获得“时时彩”账户没有交给其他人赌博及被告人陈泽柳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炯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赌博罪。公

  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炯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皓晖、张涛、杨振杰、杨达林、蔡容俊、方新辉、陈泽柳、黄志强、杨炯和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皓晖、杨振杰、杨达林、方新辉、黄志强、杨炯和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皓晖、杨达林、蔡容俊、方新辉、陈泽柳、黄志强、杨炯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涛、杨振杰经本院委托其居住地司法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不能确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不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皓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振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8月18日被羁押二个月九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达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蔡容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方新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陈泽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黄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杨炯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扣押在案的赃款共计人民币33万元、作案工具手机十七部、笔记本电脑二部、平板电脑一部、电脑主机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余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 峰

  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

  人民陪审员  温桂莲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云松

  吴小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咨询。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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