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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赌博罪判决书的基本内容

发布时间:2018-02-09 11:51:12 浏览:0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符某某、林某乙、韩某乙与杨飞(另案处理)等人在海口市华海路鑫椰晖酒店开房打牌,当月21日开始,四人决定在该房赌“三公”,由符某某等人各自叫朋友、老乡过来玩,每把从玩家中点数最大的人处抽头渔利,四人轮流负责从中抽水,每局赌完从赢家处收取10元到20元不等的水钱,抽水费统一交给符某某保管,所得盈利四人均分。同年4月27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将正在赌博的符某某、韩某乙、林某乙等人抓获,并抓获参赌人员陈某甲、潘某某等十四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31900元;截止被抓获时,被告人符某某、林某乙、韩某乙及杨飞共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约2万元。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赌博罪是一项侵犯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的行为,是需要全社会的严厉打击的。本期,以海南省的赌博罪判决书为例,给大家展示一下犯赌博罪的定罪量刑是如何的。

  公诉机关海口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某。2013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乙。2013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乙。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韩某乙、林某乙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燚、被告人符某某、韩某乙、林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符某某、林某乙、韩某乙与杨飞(另案处理)等人在海口市华海路鑫椰晖酒店开房打牌,当月21日开始,四人决定在该房赌“三公”,四人轮流负责从中抽水,所得盈利四人均分。由符某某等人各自叫朋友、老乡过来玩,抽水费统一交给符某某保管。同年4月27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将正在赌博的符某某、韩某乙、林某乙等人抓获,并抓获参赌人员潘某某、陈某甲等十四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31900元。

  被告人符某某、韩某乙、林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符某某、林某乙、韩某乙与杨飞(另案处理)等人在海口市华海路鑫椰晖酒店开房打牌,当月21日开始,四人决定在该房赌“三公”,由符某某等人各自叫朋友、老乡过来玩,每把从玩家中点数最大的人处抽头渔利,四人轮流负责从中抽水,每局赌完从赢家处收取10元到20元不等的水钱,抽水费统一交给符某某保管,所得盈利四人均分。同年4月27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将正在赌博的符某某、韩某乙、林某乙等人抓获,并抓获参赌人员陈某甲、潘某某等十四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31900元;截止被抓获时,被告人符某某、林某乙、韩某乙及杨飞共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约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周某某、韩某甲、潘某某、邢某甲、邢某乙、许某某、邢某丙、陈某丙、云某某、何某某、陈某丁、邢某丁、陈某戊、邢某戊、张某某、伍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符某某、韩某乙、林某乙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韩某乙、林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符某某、韩某乙均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身患蛛网膜囊肿,急需治疗,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韩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

  三、被告人林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咨询。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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