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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有哪些?徇私舞弊和徇私枉法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11-13 15:34:04 浏览:0
  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他们利用职务包庇罪犯,放纵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接下来跟着大律师网小编来了解下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有哪些?徇私舞弊和徇私枉法的区别有哪些吧,希望有所帮助。

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都有哪些

  徇私舞弊,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徇私舞弊罪属于渎职罪中罪名,具体法条有:

  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和徇私枉法的区别

  徇私舞弊与徇私枉法两种罪名都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它们的表现形式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一、主体的不同。徇私舞弊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二、客观的行为不同。徇私舞弊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枉法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徇私枉法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对“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有哪些?徇私舞弊和徇私枉法的区别”所进行的解答,如还有其他不懂得问题,大家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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