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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8-03-01 16:13:18 浏览:0
  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王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情况和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XX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以喊口号、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寻衅滋事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的了解,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一篇危险驾驶罪二审的辩护词分享给大家。

  寻衅滋事罪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王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情况和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XX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以喊口号、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2010年4月16日,从全国各地赶来的网民,是自发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旁听范XX、游XX、吴XX诽谤案的庭审。并不是被告人王XX一人组织而来,她只是在网上发了开庭消息。

  (二)被告人王XX围观行为不是起哄闹事。

  首先、被告人王XX没有起哄闹事主观故意。被告人王XX和网民到XX区法院是为了旁听XX三网民诽谤案庭审,由于旁听席位全被安排了,在无法申请到旁听时,才在警方指定的范围,以“喊口号、唱歌、打公平与公正横幅”形式进行围观。围观的目的,只是为了表达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意愿,并不是出于什么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故意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其次,被告人王XX围观行为没有造成起哄闹事客观后果。从围观情况来看,没有任何人,包括现场维持秩序在内的警察、便衣、保安受到人身财产损害。附近商铺和民众也没有受到冲击。被告人王XX和网民的围观行为,做到了理性、合作、和平与非暴力。否则,维持秩序警方也会把她和网民带离现场。

  (三)被告人王XX围观行为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其一,被告人王XX和网民没有与执行警戒任务的警察、便衣、保安发生任何冲突。当天在警察设立警戒线后,他们听从指挥在警戒线以外围观。证人庄XX在证言中提到“警方设立了警戒线,将这些人请出警戒线外”,此处的“请”字可以看出,围观的网民与维持秩序警方关系融洽,愿意服从警方安排和指挥,没有发生冲突的迹象。

  被告人王XX和网民围观行为,也没有造成民众恐慌、逃离现象,更没有造成现场秩序脱离警方控制的局面。

  其二,被告人王XX和网民的围观行为没有影响庭审秩序。20XX年X月XX日XX三网民诽谤案的庭审,从上午X时半起,在XX区法院刑事审判大庭进行,至到中午十二时多才结束。在长达近四个小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XX没有组织网民冲击法院。法庭的庭审没有因为网民在外面围观而中断。

  XX三网民诽谤案审判长吴XX在《关于“4.16”被告人范XX等三人诽谤一案庭审情况》中称,“庭审从上午X时30分开始到XX时结束,法庭内的秩序还井然有序。”

  XX三网民诽谤案公诉人林XX在20XX年XX月XX日询问笔录中,回答侦查人员“聚集的人对你工作有何影响”时称,因为案件的影响在网民中影响比较大,开庭前,估计会有人去法院现场,所以我们提前将近一个小时进入法院。”;侦查人员再问“开庭后聚集的人对庭审有何影响?”,她答“法院里开庭时没听到,也没注意。”

  其三,被告人王XX和网民围观行为,没有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从一审认定的维持现场秩序警察和保安的证言来看,XX区法院外面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是由XX市XX区交警部门按照上级机关部署作出。

  由XX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能证明这个事实。交警部门称,20XX年X月XX日,XX区法院开庭审理范燕XX、游XX、吴XX诬告陷害案。根据上级部署,我大队出动41名警力,于X月XX日早上07:00至12:00对法院周边的路段进行交通管制。其中在高速引桥口、君竹岛、青洲路铁路口、青洲环岛、中行口、法院口、罗星塔铁路口、电信局门口分别布置警力,设置管制牌,进行交通疏导,尤其针对法院门口的罗星西路进行了交通管制。对途径该路段的各种车辆,包括货运车辆、公交车(73路、37路)及区内的客运车辆(小面的、盛利运输公司中巴)进行疏导分流。

  拉警戒线封锁道路是在当天早上七时开始,而被告人王XX和网民七时三十分到达现场。在交警封锁道路时,被告人王XX和网民没有与交警发生任何冲突。

  从当天法院外围的情况来看,XX区法院车辆进出自如,畅通无阻,围观的网民也没有阻拦。这个事实有监控录像可证明。

  现场情况录像和交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充分证明了公交车辆和其他车辆的绕道行驶,不是被告人王XX和网民围观行为造成。

  在XX三网民诽谤案二审开庭审理时,福州市警方也实行过道路交通管制。

  20XX年X月XX日和X月X日,XX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XX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开庭审理和开庭宣判时,XX区警方对XXX法庭外面道路交通实行了一定范围管制。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途经法庭外面道路的公交车辆,从早上七时起至到庭审结束,在离法庭较近公交车站点不停车,抛了旅客两站地路。

  重大和有影响力案件开庭时,司法机关出于“维稳”的考虑实行交通管制,这是近年来比较常见做法。联系本案情况来看,对XX区法院外面交通管制也不例外。因此,把交通管制造成公交车辆绕道行驶,认定是被告人王XX围观导致,完全与事实不相符。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侦办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人王XX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公共场所有起哄闹事行为,二是起哄闹事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从上述对事实的分析来看,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符合这两个条件,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从本案程序来看,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王XX寻衅滋事行为发生在XX市XX区,但是,本案却是由XX区公安分局立案,在公诉机关递交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中,辩护人没有看到报案、立案材料。不知案件是由谁人(谁单位)所报,是在哪年哪月哪日立案。

  从询问笔录来看,第一份是在20XX年XX月XX日。刑事拘留是在20XX年X月XX日,在长达四个月时间里,被告人王XX没有任何逃避侦查行为,且在这段时间内,她还多次遭到非法监控和限制人身自由。在今年“两会”结束后,她去了XX省探望被劳教的王XX和在看守所羁押的田XX(都没有会见到),返回家中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后变更涉嫌罪名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而遭逮捕。

  围观行为发生在XX市XX区,当时XX市警方和XX区警方,没有把她和网民带离现场,允许他们围观至案件结束,这说明在当地警方看来,这种围观行为是没有涉嫌违法犯罪。否则,就会采取法律措施。在围观发生后,当地警方没有立案侦办,同样也说明这个问题。

  多年来,被告人王XX就在关注社会公共事件和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在她介入维权活动后,被户籍地公安机关监控甚至被限制自由不准外出。由于与户籍地公安机关多次冲突,以至这次遭到了“报复性执法”。参与围观的网民很多,从现场视频录像资料看,喊口号、唱歌、打横幅也并不是一人,但现在仅追究她一人的法律责任,这明显是在“选择性执法”。

  三、一审判决证据与证明采信不当

  (一)证据方面的问题。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本案没有一个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些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

  2、本案侦查讯问笔录和书证材料,其中刘XX、李XX的第二份证人证言和住宿登记表,是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即在 20XX年X月X日侦查取证的。

  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获知,侦查机关是在 20XX年X月XX日将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受案后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这几份证据的取证程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

  (二)关于刑事证明责任。公诉案件证明责任在公诉机关,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即“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

  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了五十二份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了二十一份证据。从定案的二十一份证据来看,没有一份能证明被告人王XX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

  1、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XX“组织多人聚集在公共场所,以喊口号、打条幅等方式,引人围观、制造混乱”(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三自然段,第九行至第十行)。对这个“混乱”局面的认定,并没有令人信服证据。XX区法院门前的监控录像本可以证实客观情况,但是公诉机关拒绝向一审法院提供。

  2、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仅导致公共场所交通不能正常运行,而且严重影响了机关、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三自然段,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这个认定也没有令人信服证据来证明。

  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严重影响了机关、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客观状况。

  综上所述,除了坚持一审时的基本辩护意见。辩护人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人王XX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

  请法庭在合议本案时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错误判决,改判被告人王XX无罪。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XX

  20XX年X月XX日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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