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调查发起的基础是对某项进口产品进行正式的反补贴调查,应基于受到有关补贴措施不利影响的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所提交的书面请求而正式发起。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布,外经贸部应将申请书公开部分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国(地区)政府。反补贴调查的立案日期为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是采取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补贴调查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反补贴调查发起的基础是对某项进口产品进行正式的反补贴调查,应基于受到有关补贴措施不利影响的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所提交的书面请求而正式发起。
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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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书概要及外经贸部对申请的审查结果;
(2)发起调查依据材料的概要说明;
(3)发起调查的日期;
(4)调查产品出口国(地区);
(5)调查的产品;
(6)调查期;
(7)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8)利害关系方的不应诉将承担的后果;
(9)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10)调查机关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提醒:
1、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布,外经贸部应将申请书公开部分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2、反补贴调查的立案日期为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
二、反补贴调查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书包括:补贴与数量;损害状况;补贴进口与受损害的因果联系。
应充分证明某种已大量进口的产品享有某种补贴和对申诉产业造成的损害。
反补贴调查书面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诉者的身份及代表的产业,产品的数量与价值;
受补贴产品状况,如出口国家或出口地、出口厂商、进口商名单;补贴的数量和性质;
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工业的损害,如补贴进口量的演变,它们对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对国内工业的冲击影响等。
当局在对申请书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予以审核后,如果确认,可开始进行调查;如发现证据不足,应尽快拒绝调查申请和终止调查。
调查不能妨碍海关程序,调查应自发起日的一年内,最长不能多于18个月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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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