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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18-05-31 11:56:29 浏览:0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恶性竞争手段相继出现,尤其是电商、餐饮、二手车等竞争激烈的行业。价格力压、拦截导流、侮辱互怼……无所不用其极。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分析最新企业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供大家查阅和了解,希望能够给有需要的人带去帮助!

  佛山市南海××饮料有限公司仿冒包装装潢案

  案情一

  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6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饮料有限公司以每张0.05元的价格购进“榔树下大” 清凉饮料瓶贴15650张,以每个1元的价格购进外包装纸箱1040个,并使用上述包装、装潢生产清凉饮料。

  佛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佛山市南海××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榔树下大”清凉饮料与绍兴椰树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椰树吓火”清凉茶饮料的包装、装潢十分相似,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两者包装均为塑料包装瓶,大小和形状相差无几;二是两者瓶贴均覆盖瓶肚部分,覆盖部位相同,瓶贴大小相差无几,瓶贴的颜色均以红色为主要底色,上面均印有黄色、黑色的图案;三是“榔树”与“椰树”字形相像,“下大”中的“大”字印制得与“火”字极为相像,容易被误认为“下火”,且“下大”字体颜色与“吓火”的字体颜色均为黄色,“下火”与“吓火”读音相同,字形字义相似;四是瓶贴中部均有黄色底色黑色字体“配方”图案,大小和形状极为相似;五是“下大”与“吓火”字体的左下方分别是“清凉·饮料”和“清凉茶饮料”,大小和形状十分相似。

  而两者生产的产品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瓶贴的商标不同,前者为黑色底色、黄色字体的“榔树 ”商标图案,后者为绿色底色、黄色字体的“椰树”注册商标标识并在上方标有“正宗椰树牌”的字样;二是瓶贴中部均有黄色底色、黑色字体“配方”图案内的字体,但图案内容不同,前者内容为“纯科学配制”,后者为“用草本萃取”;三是标注的厂名不同,前者标注的生产者为佛山市南海××饮料有限公司,后者标注的厂名是绍兴椰树饮料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经过对比发现,两者生产的产品的包装、装潢虽然存在差别,但差别较细微,其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高度近似,并且两者均为凉茶饮料,易引发消费者混淆误认。截至被查获,佛山市南海××饮料有限公司共生产“榔树下大”清凉饮料1037箱(每箱规格为15瓶,每瓶500ml),并以每箱15元(1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000箱,获利3000元。尚库存成品37箱及空瓶95个、瓶贴95个、纸箱3个。

  案情二

  另查明,佛山市南海××饮料有限公司自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7月28日,以每个0.5元的价格购进500ml塑料瓶23010个,以每张0.05元的价格购进“浩溢果粒橙”字样的橙粒水果饮料瓶贴23210张,以每个1元的价格购进外包装纸箱1544个,利用上述包装、装潢生产饮料。

  可口可乐公司从2004年开始生产销售“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在橙汁饮料市场有一定的占有率,该产品的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美汁源”于2005年被核准为注册商标,而“果粒橙”不是相关国家标准中果汁饮料的通用名称,也不是果粒果汁饮料的通用名称。同时,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也未将“果粒橙”作为果汁及果汁饮料的通用名称。因此,“果粒橙”为美汁源果粒橙产品的特有名称。

  佛山市南海××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浩溢果粒橙” 橙粒水果饮料与可口可乐公司生产销售的“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中特有的“果粒橙”名称相同,整个商品名称相似,造成与“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截至被查处,佛山市南海××饮料有限公司共生产“浩溢果粒橙”橙粒水果饮料1534箱,每箱规格为15瓶,每瓶500ml,并以每箱15元的价格销售了1334箱,获利4002元。尚库存带有“浩溢果粒橙”字样的橙粒水果饮料200箱(每箱规格为15瓶,每瓶500ml)、瓶贴200张、纸箱10个。

  佛山市工商局认为,佛山市南海××饮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所指的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佛山市工商局责令佛山市南海××饮料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02元,罚款1.42万元。

  评 析

  本案针对同一当事人、在相同时期内的同类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既提高了执法效能,又起到了对当事人教育惩戒的作用,同时彰显了工商机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惩戒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目的。仿冒假冒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直是执法部门的难题。执法部门应探索建立查处、监督、联防联动机制,探索对屡查屡犯的当事人在一定时期的案件进行合并及移送。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对“果粒橙”产品特有名称的分析全面、充分、有理、有力,定性准确。实际上,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都是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对于未经注册但具有区别性作用的图案、文字等,符合特有标准的,都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外观设计与他人使用在先的权利冲突的,也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近年来,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越来越多,形式更是多重多样,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杜绝案例中的类似行为!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企业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如果您对相关内容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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