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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例

发布时间:2018-05-31 14:15:24 浏览:0
  随着近几年来,网络的不断发展,发生在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关于网络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是怎么判断的吗?引用的法律是怎样的?如果您对相关内容都存在疑惑,那么久请跟随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对网络侵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例进行阅读了解!

  脉脉非法获取微博用户信息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被告)。

  微梦公司经营新浪微博。被告经营的脉脉软件是一款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上线之初因为和新浪微博合作,用户可以通过新浪微博账号和个人手机号注册登录脉脉软件,用户注册时还要向脉脉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脉脉根据与微梦公司的合作可以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ID头像、昵称、好友关系、标签、性别等信息。微梦公司后来发现,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大量非脉脉用户直接显示有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昵称)、职业、教育等信息。后双方终止合作,但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删除。微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要提出被告存在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职业、教育等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双方合作终止后,被告没有及时删除从微梦公司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昵称)、职业、教育、个人标签等信息,而是继续使用,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等。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析】大数据时代,合法使用用户信息、注重用户信息保护是衡量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和目的的重要内容。本案是全国首例社交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判断经营者行为正当性依据的典型案件。本案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用户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指引。用户信息是互联网经营者重要的经营资源,如何展现这些用户信息是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保护社交网络平台上的各类用户信息,不仅是互联网经营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维持并提升用户活跃度、保持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广大用户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其他经营者在与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开展合作时,不仅要合法获取社交网络平台的用户信息,也应妥善保护并正当使用用户信息。

  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久亿公司),被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融世纪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简称苏州研究院)。

  久亿公司诉称,其经营“短融网”P2P网贷平台,融世纪公司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双方为同业竞争企业。融世纪公司联合苏州研究院从2015年年初起针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定期发布评级报告,每期报告针对10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按A至C级进行划分。久亿公司发现,融世纪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发布的《2015年网贷评级报告(第一期)》中将久亿公司开办的短融网列为C级, 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2015年网贷评级报告(第二期)》中将短融网进一步降级为C-级,并在网贷评级说明部分将C-级解释为“平台综合实力弱,仅少数平台获得过风险投资,管理团队结构有较大改进空间,经验相对不足”等,上述评级报告等文章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久亿公司认为,融世纪公司不具有合法评级业务资质,在上述两期评级报告中对久亿公司的评价构成了对久亿公司的商业诋毁。融世纪公司辩称,互联网金融网贷评级领域尚无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其收集了大量公开事实和数据,并有较为科学的评价体系,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认为:关于评级资质,在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评级要求和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判断融世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以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进行实质性评判,而非对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准入资质进行评判。关于评级标准,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定,久亿公司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融世纪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收集的短融网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以及评级结果使久亿公司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业信誉受损。法院驳回了久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久亿公司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分析】本案为我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件,亦被业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在当时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有效的行业和政府监管的情况下,本案不仅体现为两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纠纷,亦是体现司法裁判如何看待企业主体开展网贷评级活动的正当合法性的典型案例。在当时的网贷市场环境下,部分投资人专业能力和风险评判意识较弱,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措施尚未出台。为了能让投资人获得更客观、有价值的投资参考信息,督促网贷平台充分披露信息、规范经营,促进我国网贷行业良性竞争秩序,网贷市场需要以更宽容的姿态接受相关主体开展多维度、专业性,且能基本反映客观现状的网贷评级。本案正是充分考虑当时网贷市场行业现状,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构成商业诋毁的要件,对涉案网贷评级的行为进行了评判。

  搜狗手机浏览器顶部栏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

  二原告发现,当用户启动“搜狗手机浏览器”软件,将搜索栏的搜索引擎设置为百度搜索并输入关键词时,二被告在下拉提示框显著位置放置多条指向搜狗网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使用搜狗网经营的信息服务。同时二被告借助上述信息服务页面提供付费推广信息和广告内容而获取经济利益。

  法院认为:搜狗手机浏览器在设置显示方式时,采取以下设计:当用户选择百度作为预设搜索引擎而使浏览器顶部栏左侧显示百度图标时,浏览建议中显示的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之间没有明显区分,且在用户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网自营网站的整个过程中,百度图标始终处于顶部栏显著位置。这种手机浏览器的显示方式设计确实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涉及的是手机浏览器顶部栏在预设搜索引擎后,同时设置搜索推荐词和垂直结果是否会对他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案典型意义即在厘清了手机浏览器经营者的合法“自留地”与侵犯他人权益之间的行为边界。手机浏览器作为网络用户进入互联网的窗口,一直以来均是互联网企业竞相争夺之地。一般而言,手机浏览器均会设置顶部栏,以供网络用户进行文字搜索或是直接键入网址进入网站,目前该种运营模式已经形成了行业习惯。为方便网络用户,搜狗手机浏览器及市场上其他多种浏览器均在浏览建议中同时设置搜索推荐词和垂直结果,此种做法并未劫持他人流量,属于手机浏览器经营者的自由权利。但是,用户在预设搜索引擎为百度搜索,而点击浏览建议中垂直结果仍进入搜狗搜索页面,浏览建议中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之间没有明显区分,且在用户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网自营网站的整个过程中,百度图标始终处于顶部栏显著位置,这种手机浏览器的显示方式设计确实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混淆,二被告的该种经营模式超出了正当性的合法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对于规范手机浏览器显示方式设计的运营模式具有积极的行业指导意义。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侵权的不正当竞争的3个案例,这三个案例均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能够给有需要的人带去帮助!如果您对相关内容还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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