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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构成诽谤罪的主体

发布时间:2017-12-25 15:10:46 浏览:0
  首先,我们来看看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凭空捏造不实内容到处散播,造成他人名誉、人格受损,且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有网友提问:如果是一个报纸对他人进行诽谤,可以追究他的责任吗?大律师网小编要告诉大家,这个就要看向单位是否能够成为诽谤罪的主体了。

  首先,我们来看看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诽谤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不是单位,所以单位并不能构成诽谤罪的主体。追究责任的时候,不能追究单位的“诽谤”责任,只能追究具体人的责任。比如在报纸上出现诽谤内容,不能追究报社的责任而是要追究报纸文章的编辑以及具体负责人。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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