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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诬陷罪与诽谤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01-30 11:42:12 浏览:0
  诬告陷害罪量刑标准: 1、量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17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虽已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但在二者还是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在量刑标准上也有所不同。在本文中,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讲讲2018年诬陷罪与诽谤罪量刑标准的内容。

    诬告陷害罪量刑标准:

    1、量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17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虽已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量刑

    处罚规定只适用于诬告陷害罪既遂,而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都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探讨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处罚,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依照刑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43条的规定,对于诬告陷害罪预备,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诬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诬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自首、立功量刑

    除上述规定之外,刑法总则规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罚具体适用制度也能适用于诬告陷害罪。就自首而言,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刊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就立功而言,刑法第68条明文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诽谤罪量刑标准

    1、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即需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范围内的案件

    2、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3、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诽谤行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首先要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但通过公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造成更大损害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

    4、涉嫌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2018年诬陷罪与诽谤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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