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一般在审理离婚这种案件的时候,一般会先对当事人双方进行适当的调解;如果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调解没有效果,应该准许他们进行离婚。
有下面几种情况之一的,法院对于双方调解没有任何的效果的,应该准许他们进行离婚:
(一)离婚当事人双方里面有一方或者双方有重婚的行为或者是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面与其他的人进行同居的行为;
(二) 离婚当事人双方里面有一方或者双方有实施果家庭暴力或者是曾经虐待过、遗弃过家庭里面的成员的;
(三) 离婚当事人双方里面有一方或者双方都有赌博和吸毒这样的恶习并且屡教不改的;
(四) 离婚当事人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了二年的;
(五)其他的一些导致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了的情节。
离婚当事人双方里面有一方已经被宣告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相应的离婚诉讼,法院应该准许他们进行离婚。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离婚的条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
离婚有两种形式:
1、登记离婚(通称协议离婚);
2、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是指登记离婚(协议离婚)。
登记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的分担达成协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离婚决定,收缴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
判决离婚后,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个月作出判决,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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