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典型婚姻无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9-30 15:06:22 浏览:0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小编将在本文为您提供一篇典型婚姻无效案例分析,欢迎参阅!

典型婚姻无效案例分析

  案情:

  张某与钟某(女,19岁)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1日订立婚约。订婚后,钟某外出打工与黄某相识,二人不顾黄某系有妇之夫,即在外租房同居。钟某本想解除与张某的婚约,但迫于父母的压力,还是于2003年10月1日与张某登记完婚。婚后第三天,钟某以上街买东西为由骗过张某及其家人,又来到黄某身边与之同居。后经张某多方寻找,终于发现了钟某与黄某同居处。钟某见事已暴露,遂以自己不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无效婚姻关系。而张某以与钟某的婚姻合法有效,钟某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给其造成精神伤害为由,要求钟某给予过错赔偿金1万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钟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钟某不达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无效。张某要求钟某给予过错赔偿金的请求,虽有证据证实,且法律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索赔请求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宣告张某与钟某婚姻关系无效。

  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而登记成立的婚姻无效。婚姻关系中的任意一方当事人,无论其本身有什么过错,如果认为婚姻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而不是请求法院解除其无效婚姻。因为,一方面,婚姻是否无效需要法院据情依法确认,不是凡出现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婚姻都无效,“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法院一旦确认婚姻无效,即表明“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要解除的问题。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典型婚姻无效案例分析”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律师详情!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