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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罚金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1-22 14:45:18 浏览:0
  一、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指罚金的单处、选处、并处的适用问题。 1、罚金刑的单处适用,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单处罚金;2、罚金刑的选处适用,即罚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具体有:(1)主刑与罚金刑间选处,如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罚金刑是刑法针对贪污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方法。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那么你知道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罚金的数额标准是什么吗?如果你不清楚的话可以阅读下文,大律师网小编将会为您详细解答。

  一、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指罚金的单处、选处、并处的适用问题。

  1、罚金刑的单处适用,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单处罚金;2、罚金刑的选处适用,即罚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具体有:

  (1)主刑与罚金刑间选处,如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条文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三者可以选一种。

  (2)罚金刑与主刑间并处或者选处,如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这条规定,犯诈骗罪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判自由刑时必须并处罚金,也可以不判自由刑,单处罚金。

  (3)罚金刑的并处适用,即在判处主刑时附加适用罚金。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判处主刑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如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判处罚金。

  (一)加大单处罚金的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可单独判处罚金而不判主刑的条文共有九条,在《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又列举了七种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况。然而,由于受实际生活中人们认为对犯罪分子只处罚金就可能导致以罚代刑等错误观念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对罪犯单处罚金的情况很少。在世界刑罚日益走向轻缓化的今天,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悔罪态度好的犯罪分子,单处罚金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避免罪犯在狱中的交叉感染,使罪犯快速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对监狱投入的压力,真正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二)确立罚金刑与自由刑的易科制度

  罚金刑易科自由刑是指在犯罪人不能缴纳罚金的情况下以自由刑替代罚金执行。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如德国以自由刑作为罚金缴纳不能时的替代措施(德国刑法第43条),《意大利刑法典》中第136条以自由刑替代罚金执行。在这些罚金刑易科制度的规定中,一般同时规定易科的比例,即多大数额的罚金可以与多长时间的自由刑相对应,以使罚金刑的易科制度作为罚金刑执行的保障。

  与旧刑法相比,我国新刑法典加大了罚金刑执行的力度,除了继续实行定期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减免缴纳制度以外,第53条还增加了随时追缴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质不外有两个方面:一是为犯罪人执行罚金创造方便条件,二是强制犯罪人缴纳罚金。但是我国恰恰缺少了最重要的制度——调动和鼓励犯罪人自觉的,想方设法的缴纳罚金的制度。使犯罪人自觉缴纳罚金的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高罚金刑的执行率,以维护一个国家法律整体上的公正。所以,我国应当破除罚金刑易科自由刑能产生“以钱赎刑”、“不公平”的传统思想束缚,尽快确立易科自由刑制度。

  罚金刑若没有自由刑作为后盾,必然发生执行难的死结。罚金刑执行难反过来又限制了罚金刑的单独适用。在中国目前的制裁体系下,如果不建立罚金刑与自由刑的易科制度,就不可改变单处罚金刑几乎为零的局面。当然,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也有其不可不免的弊端:它使不能缴纳罚金的人进了监狱,能缴纳罚金的人则免受品尝牢狱之苦,所以,应当加以完善:

  1、严格地将易科自由刑作为最后手段

  必须首先对犯罪人实行定期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减免缴纳制度之后,再考虑实行易科自由刑制度。我国的随时追缴制度与易科自由刑制度有冲突,即实行了随时追缴就不能同时实行易科,反之亦然;但是法律可以规定实行随时追缴制度一定期限内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可以裁定易科自由刑。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且被单处罚金的人则不适用易科自由刑。

  2、规定易科的比例

  即规定根据所判处罚金日数易科自由刑具体日数,或者规定多少罚金额转换一日自由刑。

  3、规定转换自由刑的最高期限

  在各国的立法中,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其最高期限都受到严格限制,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36条规定:“科处罚金与罚款之受刑人,无支付能力而无从强制执行者,易服3年以下监禁或2年以下拘留。”我国刑法界一般以3年以下自由刑为轻罪,所以,应规定罚金转换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为3年。

  二、罚金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数额确定有三种方式:无限额罚金制、限额罚金制、倍比罚金制,我国罚金刑数额的最大弊端是规定了大量无限额罚金的罪名。所谓无限额罚金刑,是对某一情节的犯罪不规定罚金的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也不规定按一定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比来确定罚金数额的罚金刑立法方式,判多判少,由法官根据犯罪情节具体裁量。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由此可知,我国刑法对罚金的数额只有最低限额的规定,而无最高限额的规定,由于没有限额,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

  (一)数额失衡。所谓数额失衡,是指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裁量的罚金刑的数额不同,或者同一地区、同一法院,对不同被告人的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裁量的罚金刑数额不同,导致罚金刑的数额不平衡。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该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判处罚金,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同或相似危害程度的犯罪,罚金刑的数额应该大体相当,不同地区,不同犯罪人(包括经济状况相差悬殊的犯罪人),只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没有重大区别,其罚金数额也应该基本平衡,只有这样,才可以说其裁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事实上,这样的平衡并未达到,因而不利于全国的司法统一。

  (二)无限额罚金制是一种不确定的法定刑,这有可能导致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判处过高的罚金,容易造成随心所欲,不能很好地对量刑起到规范作用,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不但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而且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为真正做到罪行法定,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避免罚金数额的倚轻倚重和犯罪情节相同的案件罚金数额相差悬殊的现象发生,应规定罚金的上限和下限,采用相对确定的罚金制;若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等类似可以用数量衡量的,最好采用倍比罚金制的方式。

  此外,罚金刑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罚金刑判处是否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情况。但随后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同样情节的犯罪,对有钱人多判罚金,对无钱的人少判罚金,反映出适用法律的不平等。笔者认为,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适用罚金刑时不可能完全平等。况且,如果法官在自由裁量罚金数额时,完全不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可能会导致两种不利后果:

  (1)、由于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人的经济能力,罪犯没有能力交纳而使罚金刑不能执行,或者因罚金过重造成犯罪人生活陷入困境,丧失生活的信心,可能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2)、罚金的数额过少,会使犯罪分子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发挥不了罚金刑的作用。

  但是,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只能限定在决定对其同时判处罚金刑和自由刑时加以考虑,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多大的支付罚金的能力,对其裁量刑罚时,就应着重在自由刑上考虑。反之,若犯罪分子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对其就应重点放在罚金刑上处罚。因为一旦只确定单处罚金刑,对相同性质、相似情节的犯罪,就可能会因犯罪分子之间在经济状况的差别而处以不同的罚金,带来执法上的不平等。这样既可以避免犯罪人无能力履行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又可以消除人们以为金钱万能,钱能买法的错误认识。

  以上就是关于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罚金的数额标准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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