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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31 12:59:57 浏览:0
  以正确为原则,以鲜明为旨归,凡是在其中提出了诉讼当事人自己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诉讼的根据,并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文书,就叫起诉讼文书。关于诉讼文书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五种方式。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的内容,由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问您解答。

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实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入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一、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希望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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