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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建议

发布时间:2018-03-27 16:28:02 浏览:0
  法律文书送达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送达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决定着诉讼的进展速度、案件的审理期限,影响着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各种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起了很大作用,有效的保证了诉讼程序正常开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法律文书送达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送达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决定着诉讼的进展速度、案件的审理期限,影响着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各种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起了很大作用,有效的保证了诉讼程序正常开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下面,就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送达法律文书时会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一、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是邮局工作人员有时取件不及时,送达时间较长,个别当事人开庭前没有收到开庭传票,导致无法开庭,甚至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二是部分邮寄送达回执长时间无法返回甚至出现丢失情况,邮寄部门也未将邮件信息及时上网录入,导致无法在网上跟踪查询邮件送达情况。当事人未到庭时无法确定法律文书是否收到,从而不能进行缺席审理,只能另行确定开庭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以及诉讼、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是有的邮递工作人员缺乏送达工作责任心和专业技能,无法合理地判断当事人“拒收”和“无人签收”的区别,导致法院工作人员无法确认案件当事人是否在此居住;

  四是有些送达回执虽然及时返回,但不是本人签字,回执上亦未注明签字人与收件人的关系。有的将邮件退回时未注明退回的原因。有的虽然签收人写的本人名字,但未注明身份证号码,无法确定送达效力;

  五是在进行邮寄送达时,有些当事人在家但拒绝签收,邮递员无权留置送达只好退回法院,再由法院送达,导致延长了送达期限,影响送达效率,同时也会影响案件的审限。

  二、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的当事人无法提供送达地址或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虽经审判人员电话通知,但另一方当事人却明确表示不愿到法院来,也拒绝向法院提供任何居住情况,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二是基层法庭在送达时,由于有的当事人居住地路途远,路况不好,车辆无法进入,无法直接到当事人家中送达。有的即使能够前往当事人家中,但赶到农忙或农闲时,当事人早出晚归,很难把握好送达时间;

  三是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经常采取回避、躲藏等方法对抗法院诉讼,经电话传唤后拒绝到庭领取相关材料,或者非当事人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来院领取材料,即使找到本人作直接送达,也是拒绝签收;

  四是留置送达实际难度较大,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送达工作人员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人员到场见证,但部分基层组织不愿配合,或者即使配合了也不愿签章证明,导致送达起来有一定困难;

  五是在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时,需确认当事人下落不明,同时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但有关部门或因怕承担法律责任,或对法律认识不够,实践中不予配合出具此类证明,导致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三、送达工作中新的尝试

  一是在进行直接送达时,如遇不签收的情况,适时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送达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冲印刻盘存卷。同时,为防止出现送达日期争议问题,也可要求在场人员签字,不签字时予以拍照。

  二是基层法庭在送达时,为避开农忙时节当事人早出、晚归的习惯,采取将案件划分成片,利用巡回审判车,在当事人没有下地外出时赶到当事人家中就地开庭审理,不能就地开庭审理的案件,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手续。

  三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适时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如在立案时多数原告均留下电话和送达地址,即可视为同意用电子文件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因此,对于原告可用电话通知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不来领取的以发送短信的形式,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不到庭的后果予以告知。

  四、应对建议

  一是加强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力度。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实践中应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因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建议实践中可不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符合规定的法律文书,在减少法院送达的工作量的同时,也能进一步提高法院办案的工作效率。

  二是采取更加灵活的送达方式。针对实践中出现众多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建议对经常躲藏的当事人、被执行人送达时,可在住处张贴公告(并拍照留存),以此视为送达。对于执行案件中,对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一定期限后,建议可以视为已送达。在首次找到当事人后,建议可要求当事人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地址确认,以后按确认地址进行邮寄送达。此外,建议为聘认书记员办理聘认期内的有效工作证件,以便于参与开展送达工作。

  三是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应建立起新的邮寄送达机制,实行邮政投递员对承办法官的直接负责机制,由承办法官与投递员直接进行沟通,以提高投递的员责任心和邮寄送达工作技能,降低法院专递投递失败率。对基层组织应加强沟通协调,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时能主动到场见证,配合签章证明,使送达的各类法律文能够及时送达。此外,建议成立由法警、书记员、专职送达人员组成相关部门,专职从事送达工作,减轻审判人员工作压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内容。关于法律文书送达问题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问题请联系大律师网,大律师网为您提供律师服务。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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