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婚姻法离婚债务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8-09-21 16:42:46 浏览:0
  夫妻共同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外所负债务。所以,举证个人债务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证明该债务不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面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婚姻法离婚债务具体如何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小编接下来就为您详谈,欢迎参阅!

婚姻法离婚债务如何认定?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其中明确的几大原则:

  一、“共债共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二、一方所借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要说明的是,《新解释》并没有废除,也不可能废除《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的原则,主要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正像最高法所强调的是基于“问题导向”,“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之前第24条饱受批评,但其初衷并没有那么不堪,是为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仔细对比《婚姻法》和24条,就可以发现后者对前者的“加码”。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属于例外。

  法律是要求负债必须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才是共同负债;而24条则是“共债推定论”,不再以严格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为限制前提。最高法在2004年推出这个“共债推定”,并没有男权主义的野心,只是一种针对“假离婚、真逃债”的便捷(也可能是武断)的司法政策。

  于是之前出现了很多的“被负债”的个案,比如,“‘反24条’联盟”中最极端的一个个案是这样的:加拿大海归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边是“假离婚、真逃债”,一边是“被负债”,问题似乎变成了“按下葫芦浮起瓢”,关键是怎么平衡两种不同的法律风险。

  解决之道在于:怎么通过司法政策打击虚假诉讼、打击赌博等恶意债务,以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把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负债的部分和“被负债”区别开来。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婚姻法离婚债务如何认定”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律师详情!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