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我国,经过反倾销调查并最终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3个基本条件,即:第一,国外进口产品存在倾销;第二: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第三:倾销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各位读者,
大律师网的小编为大家总结“采取反倾销措施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的知识。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我国,经过反倾销调查并最终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3个基本条件,即:
第一,国外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第二: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第三:倾销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倾销产品采取不超过倾销幅度的反倾销措施。从逻辑上讲,《WTO反倾销协议》及我国《反倾销条例》奉行的是递进式逻辑,第一层次要先做倾销行为认定;第二层次再做倾销行为的损害认定;第三层次再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有有损害的倾销行为才会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即倾销行为并不是充分条件,而只是必要条件。因此,从倾销来看,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因而反倾销规则要求进口国调查机关在确认对某一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必须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一点上,各国反倾销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
当然,反倾销实践中并不要求这种因果关系要构成主要因果关系,只要构成一般因果关系即可。即要求“倾销”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采取反倾销措施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内容,如有更多需要,请关注大
律师网。
(编辑: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