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征地拆迁分为两大部分,征地和拆迁,均应按照相应的流程来办理。
一、征地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农村房屋拆迁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
2、申请拆迁许可
用地单位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许可;
3、进行拆迁宣传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5、暂停有关活动
拆迁人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如停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停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停办入户和分户等。
6、拆迁人向房管部门确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拟定的拆迁活动作出安排,主管机关以备案的方案作为监督其拆迁活动的依据。
7、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等进行拆迁评估
8、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9、拆迁安置
一、口头承诺不可信
有些拆迁方为了能够尽快签协议,会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是在拆迁方拟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这样“回迁”就不能实现了。从法律方面来讲口头承诺很难取证,所以最好还是把拆迁方案落实到纸上。
二、空白协议签不得
空白协议是法律禁止的,因为它会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有的拆迁方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让你签订空白协议,使得拆迁户信以为真,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他们会随意填写内容,这样和口头承诺相差很大,等拆迁户拿到协议时,想要维权很难,因为上面有你自己的签字,法院会认定你已经知晓拆迁内容。
三、笼统协议不要签
对于一个补偿协议,对拆迁户来说,越详细对拆迁户越有利。但是你会发现,拆迁方给你的协议文本,一般都是比较抽象笼统的,对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条款均为空白。这样的协议我们说是存在风险的,最好不要签。
四、协议要留底
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结果,每一方都需持有这个协议,在实践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
五、协议对象要搞清
按照《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另外,拆迁户和其他主体签订协议均属违法,有的地方拆迁户会和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协议,都存在法律风险,拆迁户一定要瞪大眼睛看清楚。
六、权属证明原件不可交
在实践中经常会见到一些拆迁人会向被拆迁人索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重要的证件,很多被拆迁人不明所以,稀里糊涂的就将证书的原件交给了拆迁方。
一旦发生纠纷或者需要法律维权,就会造成巨大的阻碍,有的被拆迁人甚至会因此而丧失诉讼的机会。权属证书是公民享有合法财产的重要证据,千万不可轻易交出,一定要留在自己手中。
七、多听少说为原则
实践中,拆迁方往往第一次见面就会问“想要多少钱啊?”,“有什么要求啊?”之类的问题。如果你以为这已经是在协商,那你就错了。这只是为了打探你的心理价位,从而针对你的报价,来制定对付你的策略。
在这个时候如果简单的把自己的价报给了对方,可能你就丧失了主动权。
八、补偿安置协议须公证
拆迁房屋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这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没有公证的协议没有效力。
九、人身安全保护好
维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在遇到拆迁人强行要求搬家或者实施非法强拆的时候,应当及时报警或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切不可逞一时之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