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户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①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买卖合同(原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且提交相关材料,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所以房屋买卖过户最长是30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