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是指房屋所承载的各项权利的归属。如果只有所有权,则应确定所有权的归属者;如果有承租权,则应确定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属;如果设定了抵押权,则应确定抵押权的归属。以此类推。
因房屋产权而引发的纠纷发生频率非常高。这些纠纷,因其发生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1、公民间因产权登记引起的产权纠纷双方或多方出资或以合伙经营期间的资金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共同登记过户后,应由出资人共同所有。各自主张产权为个人但均提不出有力证据的,有予支持。
2、兄弟姐妹间的产权纠纷父母的遗留房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以个名义领取了产权证,其他兄弟姐妹虽无异议,但一直在此房屋内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因登记一方主张为已独有而发生纠纷的,应认定登记人是作为全部共有人的代表登记产权,产权应归兄弟姐妹共有。
3、父母、子女间的产权纠纷父母购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人的,如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关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或有购置人赠与房产的公证书,或有其他明确证据足以证明购房人在购置房屋时有赠与产权登记人的意思表示的,产权归登记人所有
4、因换房引起的产权纠纷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订立的互换房屋协议,经房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应认定有效,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城市房屋互换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换房发生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施行以前,且实际交换使用管理多年,又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互换产权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房屋权属纠纷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房屋权属争议纠纷应当先提起民事诉讼,对权属争议房屋进行确权,若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对争议房屋具有权属份额,再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更正登记。房屋登记部门拒绝登记的,再以房屋登记部门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房屋登记部门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更正登记。若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对房屋不具有权属份额后,原告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因在于,既然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原告对原争议房屋没有权属份额,此时,无论房屋登记情况如何,其与登记行为之间已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无权再以对房屋有权属为由而提起撤销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