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发生转移。中国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登记了的不动产的转移才有效。也就是说只看登记簿上登记的主人名字。
2、即使交纳了财物也不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说物权行为是一个单独的行为,与合同无关,也与财产交付无关。交纳了钱款,则发生债权债务。当然可以要求交易者进行登记,但如果不同意,则只需要把钱还回来就可以了,不能说那个房产就是自己的。
3、不动产物权登记才生效,不登记不生效。
4、我国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两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才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日期。
国土资源部对《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作出明确回答,该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