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由房屋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提出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对符合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
3、审核:对受理的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权籍调查成果。
3、不动产权证或合法来源依据:土改房屋需提交土地房产所有证或存根、土地房产清册;土改之后至1986年12月31日之间建成的房屋要提交宅基地证或批准文件;1987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房屋需提交建房(用地)审批表;1999年12月31日前涉及处罚的房屋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土管局处罚发票或处罚决定书。
4、房屋合法建造的材料:1993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许可证;1997年6月12日之后建成的,须提交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或规划核实确认书)。
5、《征询异议公告》。
6、询问事项记录。
7、房屋质量安全责任自负具结保证书(整体7层以上房屋须提交竣工验收确认书或历史遗留工程补办备案材料)。
8、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9、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
10、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