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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多久?怎么确定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21-04-15 11:52:04 浏览:0
  在租房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会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协议书,如果发生纠纷,合同起到很大的帮助。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讲讲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多久?怎么确定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希望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因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1、关于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条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中也表述了这种观点。函复: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2、关于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2000年10月26日对山东省高级法院函复:你院鲁法经(1999)25号《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复: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3、对于未约定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是《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对于未约定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生效的起算点只能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始。

怎么确定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租赁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常见民事案件,其中合同标的涉及的标的物不乏房屋、生产设备、车辆等。但该类案件在向法院立案时,对管辖权存在些许争议。应从以下进行把握:

  一、首先,作为民事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般规则,此无争议不表。

  二、作为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没有争议的。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些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即使索要租金的纠纷也只能确定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而只能到此地法院诉讼。关于该问题应分以下情况:

  1、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或多务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那么,出租人的义务则是交付符合约定的租赁物等,而承租人的义务则是交付租金。当租赁合同是因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涉及到出租人的义务时的纠纷时,则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就排除了租赁物的交付地、运输地等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法院的确定。

  2、当租赁合同是因欠付租金而产生的纠纷,则涉及到承租人的义务。如果对此义务的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如果租赁合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进行了约定管辖,当然要尊重其约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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