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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时效的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8-05-08 18:52:09 浏览:0
  建设工程对我们的生活的生活的作用非常重大的,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工程量比较大,并且工程是比较复杂的,一般来说,需要进过专业培训的人才可以进入这一行业,并且此行业的风险相对来说也是非常大的。接下来,就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时效的风险防范吧。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时效的风险防范: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的侵害人。

  “知道”应指权利人主观上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推定,应指基于客观之情事及根据其智识经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权利人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事实但因其自身过失而未知情,在该情形下,法律推定其知道权利受侵害。

  (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为维护债权人权益应及时采取诉讼时效中断的措施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期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这表明债权人的债权将变成自然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为维护债权人权益应及时采取诉讼时效中断的措施。实务中,诉讼时效一般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例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这里的其它方式,可以是公证的方式,也可以是以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进行证明等方式,但实务中一般采取公证的方式证明力较高。

  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在实务中,权利人采取邮寄催收文书方式主张权利较多见。此种方式下,实际到达是指邮寄的催收文书确已到达义务人。证明确已到达义务人的证据,可以是载明义务人签收的回单,也可以是义务人虽拒绝签收,但邮递员在回执上载明送交义务人的时间且义务人拒收的回单等。应当到达是指权利人主张权利的的意思表示并未真正到达义务人,但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在正常情形下,该意思表示应该到达义务人。例如,在邮政系统正常运转的情况,催收邮件本应送达义务人所在地,但由于邮寄人员将载有催书文书的邮件丢失等情况发生后,导致邮件未实际到达义务人处,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另外,在通过邮寄催收文书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地址有误的情况下,应认定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当到达义务人。

  (3)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5)义务人被兼并,兼并企业承继债务后,权利人仍向被兼并企业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

  (6)义务人已更名,或者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的情况下,权利人仍向原义务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间中断。

  (7)权利人向义务人发询证函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应结合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来分析。根据《中国注册审计师职业规范手册》的规定:询证函不具有催索贷款的意思表示,仅起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作用。但在实务中,如果义务人在询证函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认可询证函上的债务的,如果该认可行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权利人的,应构成义务人对债权的“承认”。

  2.义务人向权利人作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法律没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可。

  3.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撤诉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另外,实务中在出现下列情形时,也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1)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2)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该等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计算,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

  (编辑:陈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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