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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运输保险业务中,钩至钩条款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3-09 17:30:24 浏览:0
  汉堡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与海牙规则的“钩至钩”或“舷至舷”相比,其责任期间扩展到“港到港”。解决了货物从交货到装船和从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没有人负责的空间,明显地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在国际贸易运输保险业务中,钩至钩条款即为“港至港”条款,规定源自1978年3月制定的《汉堡规则》。

  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主要来介绍一下,什么是钩至钩条款。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从装船开始到卸船为止的期间对货物负责,也即通常所称的“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责任,具体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在1978年3月制定的《汉堡规则》中也叫做"港至港"原则。

  汉堡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

  与海牙规则的“钩至钩”或“舷至舷”相比,其责任期间扩展到“港到港”。解决了货物从交货到装船和从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没有人负责的空间,明显地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港至港”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港口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港口为止。

  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条款,启运港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目的港的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但按CIF术语成交,尽管价格中包括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但卖方不承担货物必然到达目的港的责任。

  不过这种规定与普通班轮运输现行的“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一些船公司为了争揽货载,也常将责任期间向两端延伸,并将延伸了的责任期间列记于提单条款之中。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以及集装箱运输出现之后的实际情况,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扩大至“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

  这与海牙规则比较起来,无疑是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在国际贸易运输保险业务中的钩至钩条款”,希望能够对您的工作生活带来帮助,谢谢您的阅读。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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