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贸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贸易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贸易法在当下越来越发达的世界贸易中有着不可小觑的地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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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这4年中作出了多项有关国际贸易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这些司法解释确立或丰富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则。而2009年通过的《保险法》也对国际货物
保险合同有重要影响。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正在起草、制定的《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具有浓厚的贸易色彩。它不仅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规范提单转让关系,为我们进一步认识运输中的相关法律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代表团的提议,以及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支持,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已经被订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序言中,可概括为:
①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
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
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这些是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贸易法规范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贯彻了这些原则,国际贸易法这个年轻的独立法律部门便能不断发展,日趋完善,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贸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贸易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1、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能作为国际贸易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各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确定存在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依行为地法确认。(依属人法确定存在困难及弊端).
2、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各国对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定不同,因而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冲突。一般按照属人法(通常为法人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3、国家
(1)国家作为国际贸易法主体的特殊性
国家是国际贸易法规范的创立者。
国家作为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具有特殊性,它具有合同当事人和主权者双重身份。
(2)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家有权签定国际经济条约与协定。
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贸易活动,成为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
(3)国家主权及财产豁免问题
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绝对豁免、商业交易限制豁免)。
4、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
在国际法律秩序中,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是由国际经济组织的各成员授予的。
5、跨国公司(非国际贸易法主体)
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由决策中心统一管理并执行全球战略,各实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以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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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