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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南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6-22 09:28:19 浏览:0
  被告湖南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3年率先在全国外贸系统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公司总股本3300万元(一股一元),其中国家股1653万股,占50.1%,法人股1390万股,占42.1%、内部职工股257万,占7.8%。原告自1993年至1997年担任被告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享有职工股3万股。在1997年职工退股过程中,原告因冤案入狱,至今没有办理退股,原告对被告享有3万股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判决书全文吧。

2020年湖南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辉与被告湖南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辉及委托代理人蔡瑛、邓艳武,被告湖南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静到庭参加诉讼。

  一、案情

  被告于1993年率先在全国外贸系统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公司总股本3300万元(一股一元),其中国家股1653万股,占50.1%,法人股1390万股,占42.1%、内部职工股257万,占7.8%。原告自1993年至1997年担任被告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享有职工股3万股。在1997年职工退股过程中,原告因冤案入狱,至今没有办理退股,原告对被告享有3万股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2006年10月30日,被告向本院申请破产,在破产过程中对原告股权的处置一直没有明确的方案,使原告股东的权力一直没有得到保障。为此,原告不停的上访,请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但一直没有得到实现。

  二、法院认为

  本案系原国有企业改制时发生的股权纠纷。原湖南机械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涉案改制时,股东大会所作由原公司资本公积金收购全部内部职工股以增加国有股股权,内部职工持股由省外经贸委持有的决议,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该种收购转持的方式本身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自该决议作出至今已逾十年,无权力机关实际撤销或确认其无效。自该公司办理相应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进行公示,原告已非登记或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亦已逾十年。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及权利维护应及时的立法原则看,该历史状态应予尊重。故对原告主张其具有股东身份的诉请,不予支持,对被告相应抗辩意见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交付的股权款项应否退还的问题,为另一债权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

  三、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辉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彭辉负担。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2020年湖南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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