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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第一案纠纷

发布时间:2018-05-28 16:26:29 浏览:0
  历时近两年,耗资数百万诉讼费的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定:李某辉所持的3.8%的股份为柴某生附条件赠与而不是有偿转让,李某辉在赔偿柴某生1929.40万元(以雪莱特0.7%股权2007年8月28日对应市值计算)经济损失的同时,还需退还34.83万股雪莱特股份。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将为您介绍,这一案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第一案纠纷


  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

  李某辉案件回顾:董事长告原副总要求赔偿1个亿据雪莱特董事长柴某生称,2002年12月,为激励高管,柴某生自愿将名下的38万股(约合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8%)公司股份赠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某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某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

  当时的这38万股股权在雪莱特上市及送股后,后来增至522万股。2004年7月,柴某生再次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权(折合现股票96万股)赠与李某辉。李某辉承诺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内,不能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按约定向柴某生给予经济赔偿。

  但李某辉并没有履行承诺,而是于2007年8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辞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2007年9月29日,柴某生以未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为由,将李某辉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辉归还所有赠与股份,因为本案牵涉的股权在起诉时市值达上亿元,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今年1月份,广东省高院判决认为,此前那3.8%的股份是属于有偿转让而非“无偿赠与”,所以判决李某辉赔偿柴某生赠与的0.7%的股份共计约1900万元。对于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柴某生与李某辉双双不服均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终审PK焦点13.8%股份是赠与还是有偿转让李某辉:因为信任所以没要收据我是依据2003年4月1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的3.8%的股份

  最高院判决:根据现有证据,很难认定李某辉向柴某生支付了106.4万元。虽然《招股说明书》有关于股权款全部以现金方式结清的描述,但其系传来的证据,在缺乏支付款证据印证该内容的情况下,不予采信。焦点20.7%股份是否为流通股。

  李某辉:我辞职时股票还不能流通李某辉的代表律师张平表示,李某辉受赠的0.7%股份属于雪莱特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起人股份,因此,该受赠的股份在雪莱特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即2006年10月25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不得上市流通,即这0.7%的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时间起点为2007年10月25日,而李某辉从雪莱特递交辞职书至董事会通过是在2007年8月,足以证明李某辉所持的受赠股份为“未上市流通股”,所以李某辉只能按《股权受赠承诺书》的第一条第1款进行赔偿,按净值3.14元计算,赔偿金额共约为167万元,而不是1900多万元。

  柴某生:雪莱特一上市就是全流通柴某生表示,李某辉签署《股权受赠承诺书》是2004年7月15日,当时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但在2005年8月23日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雪莱特的首发在2006年10月25日,是作为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的新上市公司,全部股票都是流通股,包括李某辉受赠的0.7%的股份,不存在非流通股的说法。

  最高院判决:采纳柴某生的答辩,0.7%的股份为流通股票。终审判决双方各有所得不过,虽然判决了李某辉3.8%的股份属于柴某生赠与,但最高院认为,李某辉自2003年1月1日持股后在雪莱特公司服务了近四年零九个月,尚有四个月的服务时间未满,所以对于柴某生要求李某辉返还其全部赠与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最终判决:按每月获赠股份的数额折合可撤销赠与的四个月的股份数共计34.83万股,以及0.7%的股份约合1929.4万元,由李某辉退还给柴某生。

  受理费则由柴某生承担约46.5万元,李某辉承担约11.6万元。对于最高院的终审判决,雪莱特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达到了预期,说明了3.8%的股份是赠与不是有偿转让。而李某辉也对只需要返还四个月的股份的判决表示没有异议。不过他坚持认为0.7%的股份是属于非流通股,而不应当以流通股的市值来计算。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李某辉持有雪莱特公司股票约618.62万股,按照昨日的收盘价(下同)7.21元来计算,市值约为4460万元。而履行最高院的判决,李某辉约需要赔偿2180万元给柴某生,他的身价依然高达2280万元。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第一案纠纷”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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