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司:
贵司与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了《*****协议》,约定:*********(协议相关内容)我司在协议签订后即按协议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但是贵司仍未履行自己的相关合同义务。期间,经我司与贵司多次沟通,贵司均一直拖延搪塞,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且,贵司从未主动向我司通报关于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计划。贵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也伤害了合作双方之间的信任。
现我司根据协议第****条郑重向贵司通知如下:
1、贵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于贵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解除;
2、贵司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日内给付所欠我司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若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给付所欠我司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我司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届时贵司不仅需向我司给付上述货款及利息,还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特此通知!
****公司
**年**月**日
针对拒收解除合同通知书这一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拒收”解除合同通知函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有送达才有拒收,拒收的行为已经产生到达生效的法律效力。
关于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何时生效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解释与适用》“释义”部分:“这里所谓到达受要约人,并非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手里,只要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控制的地方,就认为是到达了受要约人”。“需要注意的问题”部分,第一点,对‘到达’一词的认定,这里所谓的到达并非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手中,而是指到达受要约人的可以控制的地方。
只要解除通知符合法定条件,寄件方履行了通知解除义务,且该信件已送到接收方的有效地址(法院受理立案后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按同样地址已送达),被“拒收”退回已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此不论接收方是否知道信件中内容,拒收信件本身就已经成就了法律意义上的送达,这个送达与法院专属送达适用的法律不同,法院专属送达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规范,而通知函的送达,只需要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要约送达条件即可,合同双方之间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同样是合同要约的表现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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