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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时间:2018-06-26 15:01:20 浏览:0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那么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吗?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属于自己生病则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遭受工伤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进行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延伸阅读:《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详细内容,劳动者如果属于自己生病则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遭受工伤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进行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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