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 )
乙方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在XXXXX发生工伤,经住院治疗现已出院。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1、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工伤医疗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医疗、医药费等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协议签订日起 ( ) 天内支付 。
2、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甲乙双方终结有关补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3、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所有发生的事情(包括身体出现任何问题等)均与甲方无关。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时间:
乙方:
时间: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一次性赔付的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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