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共同赡养纠纷案例及分析:案情王某夫妇婚后共生育7个子女,现今均都成家自立。王老太随三儿子生活多年,后三儿子将王老太居住的1间半房屋转卖给二哥,房款归三儿子所有。2000年以后,王老太因体弱多病,与三儿子发生纠纷,三儿子不愿再赡养王老人。
2000年8月,在王老太亲属范某的主持下,大家达成一份暂时赡养协议:三儿子每月付给母亲150元作为生活费用,遇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其付20%,其余由另外兄妹负责。后,王老太因病治疗花去医疗费2414.44元,该费用三个儿子均未支付过一分钱,三儿子也未按2004年的协议承担相应义的义务。
生活中总会发生老年人一生辛辛苦苦的把儿女抚养长大后却不赡养的情形,接下来大
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有关子女共同赡养纠纷案例及分析,欢迎阅读了解。
子女共同赡养纠纷案例及分析
案情
王某夫妇婚后共生育7个子女,现今均都成家自立。王老太随三儿子生活多年,后三儿子将王老太居住的1间半房屋转卖给二哥,房款归三儿子所有。2000年以后,王老太因体弱多病,与三儿子发生纠纷,三儿子不愿再赡养王老人。
2000年8月,在王老太亲属范某的主持下,大家达成一份暂时赡养协议:三儿子每月付给母亲150元作为生活费用,遇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其付20%,其余由另外兄妹负责。后,王老太因病治疗花去医疗费2414.44元,该费用三个儿子均未支付过一分钱,三儿子也未按2004年的协议承担相应义的义务。
2006年,王老太又因车祸致生活不能自理。7个子女之间因赡养王老人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子女们都不愿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王老太终将子女们告上法庭。
法院劝说
法庭上,王老太的子女各诉苦衷,互相推诿,都不愿与老人共同生活。主审法官苦口婆心地教育说服7个子女共同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让其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安度晚年。然而,法官的一番心血付之东流。
法院分析判决
在老人与子女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二款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1月8日,人民法院判令被告7个子女分摊2414.44元医疗费,根据各人的经济状况,七个子女每月分别支付给老人100元、60元不等的生活费,王老太随次子一起生活。
以上就是
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子女共同赡养纠纷案例及分析的全部内容,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需了解更多法律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