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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有企业改制?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方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4-02 14:08:47 浏览:0
  国有企业改制,很多人不理解这个概念,什么叫做改制?改制之后总是伴随着很多问题的出现,会出现哪些问题?问题如何解决?让大律师网的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是中央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国有企业改革可划分为改革的初步探索、制度创新以及纵深推进三个阶段 。

  国企改制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过程,是中央推动与地方实践上下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传统国有企业在体制、机制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进行的改革。中心环节和核心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至此我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新历程。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来看,改制是一个探索的过程,索然至今已向纵深推进,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继续不但的深化改革。

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方法有哪些?

  主要的矛盾有:

  1、小企业整体出让、兼并、分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纠纷后,企业停顿,职工下岗无收入,上街堵路或找政府讨说法;

  2、在签署兼并或产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出让方或者某一当事方,不履行对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形成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形成纠纷;

  3、在国企的公司制改建中,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架空债务,逃避债务,不事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以剥离的优良资产组建新的公司,把债务留在原有的空壳企业。形成纠纷后,新老企业均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查封了企业的房产、设备,致使企业停产,职工无收入;

  4、国企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违法暗箱操作,如低评,有意规避拍卖程序,设法不进场交易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国企改制后,企业由于历史金融债务以及职工欠包袱沉重,企业运营困难重重,但债权银行将该债权打包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公司又将该债权打包转让给外国公司,此后被诉至法院,企业资产被查封或被执行,职工赖以生存的资产不复存在,造成职工生活无着,直至上街或到政府上访;

  6、由于政府有个别的政策导向有误,造成目前有些已改制企业面临再次重组的难题。最典型的就是集体或小型国有企业的所谓“股份合作制改建”。这类已改制企业,现在运作良好的不多,企业运作艰难的占多数,一部分已面临停产关闭或濒临破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股份合作制形式无论从理论与实践的任何一个角度分析,存在“先天不足”与“后天缺乏营养”等一系列发展障碍:

  (1)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是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先天不足”根本问题;

  (2)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设置普遍不合理,职工股东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3)法人治理与企业管理两个法律概念在合作企业内部的经常被混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失;

  (4)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大会制度实行的是“每人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一般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的决策效率经常赶不上市场的变化需要;

  (5)由于股份合作企业规模小,设备陈旧,产品老化,企业没有发展后劲,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向股份合作企业发放贷款,造成该类企业融资难;

  (6)该类企业选择经营者的范围只能限于本企业,一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以及与市场经济的融通能力强的职业经理人才被排斥在外,严重桎梏了企业的发展。由于前述的诸多不利因素和先天不足,成为企业的发展不可逾越的瓶颈或障碍,因此企业要求再次进行重组改制的呼声很高,也造成了企业改制成本的重复与浪费。

  7、改制后的企业,甚至包括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制企业,并不按照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规范运作,仍然按照老的国有企业的模式进行经营和管理,穿新鞋走老路,甚至违法逃废公司债务,造成纠纷和诉讼,反而造成企业不能正常运营。

  8、改制企业对职工安置欠帐,是改制企业遗留问题中最为普遍和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或国有非控股企业,没有对职工依法进行职工安置,即没有进行大家常说的“职工身份置换”,没有对这些职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安置费打了白条;甚至有的改制企业强迫职工用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企业投资入股。

  9、改制过程中,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剥夺了职工的民主权利,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搞形式上通过,有的安置方案没有职工代表签字,只有工会盖章。造成职工对企业资产状况、企业改制目标、职工安置方案等不知情,这些改制程序违规现象,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职工的合法经济权益,形成职工的上访和不稳定因素;

  10、改制过程中,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历史欠费,如工资、医疗费、公积金、应进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补助、住房补贴等拖欠严重。造成职工上访和堵政府大门,因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11、关于国有退出企业和破产企业的问题。大部分该类企业属于“资不抵破”,破产财产甚至不够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过低,造成破产退出企业的职工上访、群访增多,另外,企业破产成本过高、破产企业的领导破产积极性不高、企业开办的社会职能移交难等委托都在不同程度的困扰着破产企业。尽管按照各级政府出台了一些有一定力度的规定或实施,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安置费用过低的问题。也是由于再就业形势严峻,下岗职工再就业难,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怎么解决:

  1、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企改制遗留的问题。

  据粗略统计,当前涉及或与国企改制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大约有80多件,已经形成了比较配套和比较系统的国企改制的法规和政策依据系统。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还有地方政府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等。

  2、鉴于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合同、协议等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的问题,凡是该类问题形成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法以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3、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破解改革成本难题。坚持以人为本,实施惠民政策,筹集职工安置费用,各级政府从财政注入部分专项资金,财政支付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有关费补贴,出台有关土地变现政策,用于安置职工,偿还职工内部欠款,多层面的解决困扰政府和企业的巨额改革成本欠缺的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政府对破产和改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就业情况及离退休人员安置管理等情况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以及企业特殊群体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以及企业特殊群体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问题。

  4、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继续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进一步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政府应当督促和协调企业办社会职能的不增加负担情况下的平移,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和历史包袱。

  5、确实企业破产成本严重不足的,对破产企业欠缴的各种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由政府财政适当给予补贴或由政府协调社保机构给予适当减免。

  6、政府各级主管机构,应当强化工作责任,健全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禁止相互推诿和不负责任。强化企业职工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广大职工对国企改制工作的支持;积极做好国企改制后职工再就业;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解决国企改制资金缺口问题;重视国企改制后职工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完善国企改制的善后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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