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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国有独资企业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5-11 15:33:45 浏览:0
  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对于我国国有独资企业的建议。

我国国有独资企业的建议

  根据淡马锡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国有独资企业的建议主要有 :

  由国资委提名董事会成员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应该由国资委提名委员会提名,上报国资委批准。

  此外,由全国人大提名产生一名董事,作为国有资产的人民代表对国有资产的运作进行监督管理。

  而国资委也应该派出一名董事对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进行监督,使国家可以有效的保证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代表政府出资的利益,全程监督。

  增强董事会的多样性独立董事应该由各三分之一的国家代表,专家代表和其他企业的管理人员组成。

  国有独资企业要面向全球招聘董事长和独立董事。国资委可以从内地和香港、新加坡选拔一些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外部董事的合适人选,还可从外国的国有企业招聘独立董事,主要可以挑选对中国情况熟悉的华人。加强董事会的权力国资委应该下放央企董事会任免经理的权力。

  董事会试点改革后,国有独资企业已经成为董事会授权下的经理制,由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督管理层,国资委放权给董事会,可以明确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关系,即是国资委通过派出董事参与董事会的运作,董事会决定和监督企业高管人员,负责企业的战略计划。

  国资委将真正的变成股东的角色,而不会再度形成政府干涉央企的情况,使国有独资企业能够相对市场化的运作。科学的管理独立董事从法律上规范独立董事的责任。在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责常常是属于一种道德上的责任,缺少法律的约束,而在发达国家,常常会有独立董事受到起诉的情况。独立董事不仅要有激励机制,相应的也要受到约束。

  成熟企业的董事会要对于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等信息负责,独立董事应该保证公司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如果从法律上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对独立董事进行约束,这样可以促使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大小决议更加负责,而不是采取以前的应付的态度。

  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的决定和考核。国资委应该成立一个独立董事协会,由这个协会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考核及管理,形成一种外部的考察监督机制。

  此外,还可以由该协会向企业收取独立董事的基金,再将薪酬发放给独立董事。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对于我国国有独资企业的建议”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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