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量刑标准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有特殊规定的,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例如,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强奸罪定罪量刑,而不按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二)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故意伤害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三)减少基准刑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1、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2、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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