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故意杀人无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7-12-05 14:42:21 浏览:0
  (一)一审证据不足,证实张XX故意杀人的证据漏洞百出,不能形成证据链条。 (二)张XX没有作案时间,应当排除其作案的嫌疑。
  故意杀人,在法律上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故意杀人无罪辩护该怎么进行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分享一篇让大家了解。

  受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河南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为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张XX提供法律援助,辩护人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调查取证,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二审参考:

  (一)一审证据不足,证实张XX故意杀人的证据漏洞百出,不能形成证据链条。

  1、死者张XX的女儿张XX的证言证明案发前两天看见张XX从村民黄XX家出来纯属子虚乌有。

  经查XX乡XX村没有黄XX这个人,20XX年3月8日公诉机关的补充调查也没有进一步核实有没有黄XX这个人,如果真有黄XX这个人也应该找到黄XX进一步核实案发前两天张XX是否去过黄XX家。因为张XX是死者的女儿,证人和死者之间有很明显的利害关系,对其证言提到的事实进一步落实是很有必要的。

  2、左XX证明案发后的那年年底在其门市部门口碰到张XX的亲戚李XX,听李XX说案子是张XX干的,左XX说那是他瞎编的。

  左XX说听李XX说案发当天晚上10点多钟李XX给张XX一百元是编造的。因为案发的时间是夜里11点钟,如果案子是张XX干的晚上10点钟张XX无论如何也不会在周口,这也说明左XX这个证言是不可靠的。对于李XX是否说过这样的话,公安机关也没有提供李XX的证言来证明其对左XX说过类似的话。公安机关曾出过一个证明材料以证明曾传唤过李XX但没有传唤到,这纯粹是在造假,事实上李XX曾被公安机关传唤,而且公安机关以李XX包庇张XX相要胁说要拘留李XX,诈取了李XX4000元钱才让李XX回家。辩护人对李XX进行了调查,李XX讲他不知道那个案子是不是张XX干的,也从来没有跟左XX说过案子是张XX干的这样的话。辩护人同时又找到了左XX向其核实其以前所作的证言,左XX说他以前对公安人员所说的都是胡编的。

  3、案发前张XX到底有没有在XX路口东边的那个加油站买过柴油,是否在XX市场西边的一个小干店住过没有核实,不能确认张XX的供述是真实的。

  张XX是否在那个所谓的加油站买过柴油没有进行核实,是否真的在那家加油站买过两瓶柴油也无法确定,更无法确认张XX的供述是否属实。况且买两矿泉水瓶柴油加油站是否卖给他也是个问题。是否在XX市场西边的一家干店住过没有核实也无法确认张XX说的是否属实。因为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嫌疑。

  4、王XX的证言没有任何证明力。

  曾经和张XX关在一个号子的王XX的证言并不能证实案子是张XX干的。只能证明张XX是涉嫌放火杀人被关进来的。20XX年3月11日公诉机关对王XX的调查笔录是这样记的:“问:你是否知道张XX是何时因为啥进来的?答:我记得三个多月前他进的我住的狱号,听他说他是因为杀人而进来的。”这些话只能证明他是涉嫌杀人而进来的,并不能说明张XX是否真的杀了人。

  5、证人李XX对其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提出了质疑。

  李XX系张XX的妻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曾说过:这月初十张XX回到家第二天离家出走这样一个事。辩护人曾找李XX求证,案发时张XX是否回过家。李XX讲,张XX是那年阴历二月初十走的。公安机关问她时他说的是二月初十不是案发时的那个月的初十。她也没仔细看笔录,不知道他们怎么把“二月”记成了“这月”。

  6、至于张XX是否雇用王动力加害张XX兄弟这个事情目前还不能形成证据链条。

  王动力所谓的录音没有当庭播放,所以不知道这个录音是否真实存在,张XX自始自终都不承认拿五千元钱让王动力加害张XX兄弟这个事,也表示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录音。所以是否存在雇用王动力杀人这个事实还无法确定,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这个事实,也只能认定张XX有加害张XX兄弟及家人的动机。

  7、整个侦查过程没有让张XX进行过现场指认,从程序上存在很大瑕疵,因而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8、张XX自述他被抓后遭遇刑讯逼供被迫作了有罪供述,并展示了其手腕上的伤痕,所以张XX的有罪供述是非法获取的应当排除不足以采信。

  (二)张XX没有作案时间,应当排除其作案的嫌疑。

  根据张XX的辩解案发时他在湖南永州修高速公路,当时的工头是许湾乡小王庄的王XX。辩护人随即找到王XX进行了解,王XX肯定地说张XX是20XX年二月去找他的,,阴历阳历记不清了反正比现在这个时节要早。(注:“现在”指辩护人找他调查时的月份,调查时的日期4月10日),在永州大钟桥乡修高速公路,吃住他们都在一起,王XX同时强调张XX一直没有离开过工地,直到六,七月份活干完了,张XX才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XX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应当判决张XX无罪,另外根据辩护人调查张XX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可以排除张XX作案的可能,也应当依法对张XX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故意杀人无罪辩护词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内容,可以咨询大律师网在线专业律师。
(编辑:Sakura)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