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担保是指在海事诉讼及其相关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保障当事人的海事请求得以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涉及的担保。
海事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另外,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序中涉及的担保,也可以参照海事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事担保的方式包括现金担保、保证、设置质押或抵押。
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交给海事请求人。提交给法院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法院决定;提交给海事请求人的担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定。
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虽提起诉讼但被驳回的,法院应当将担保发还申请人或担保人,申请人就扣船所依据的海事请求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法院或申请人应将被申请人的担保发还被申请人或担保人。
海事担保是指在海事诉讼及其相关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保障当事人的海事请求得以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涉及的担保。
一、海事担保的提供:
(1)请求人担保的提供 海事请求人在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或者海事证据保全时,海事法院可以责令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
(2)被请求人担保的提供 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供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和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决定。
二、海事担保的返还
海事担保的返还,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海事法院或接受担保的人应将担保物返还给担保人。提供给海事请求人的担保,除被请求人和海事请求人有约定以外,海事请求人应当返还;海事请求人不返还担保的,该担保至海事请求保全期间届满之日起失效。
三、海事担保的减少、变更或取消
海事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
申请必须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是指:
(1)被请求人已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
(2)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
(3)海事请求人的请求权消灭。
四、海事担保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海事担保包括本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
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第七十四条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
第七十五条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七十六条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
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七十七条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
第七十八条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担保,可以参照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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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