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海事担保函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3-09 14:24:22 浏览:0
  保函是海事担保中最常见的担保工具。海事担保的多个特异点,不仅使其在担保立法上占有独特的领地,亦使海事担保的司法实践变的更为复杂和艰险,当事人对司裁判的批评与责难也因此难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且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担保"一词的含义,最广义地讲,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因交往而产生权利义务时,一方向对方表示负责,保证履行义务的承诺或保障。在法律意义上,担保制度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或换一角度讲,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下面,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海事担保"一词的含义,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在海上生产、运输的过程中,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通过立法规定一方可向对方作出保证债务履行的承诺或保障,它包括争议发生前的合约性担保,也包括争议发生后成立的合约性或准合约性担保。

  但是海事诉讼法中涉及的"海事(诉讼)担保"则是狭义性的海事担保,它仅指在海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海诉法》一方当事人为使自己主张的债权得以实现,借助国家司法强制力,从另一方获取的保证有债即予履行的承诺或保障。它通常是提起海事请求的前提,或者是海事请求保全的结果,属诉讼担保之列。

  保函是海事担保中最常见的担保工具。海事担保的多个特异点,不仅使其在担保立法上占有独特的领地,亦使海事担保的司法实践变的更为复杂和艰险,当事人对司裁判的批评与责难也因此难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且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第六章则是关于海事担保的规定:

  第73条海事担保包括本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

  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第74条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

  第75条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76条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

  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77条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

  第78条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79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担保,可以参照本章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海事担保的规定:

  第52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指:

  (1)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

  (2)被请求人已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

  (3)海事请求人的请求权消灭。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海事担保函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大律师网小编。

(编辑:晏航)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