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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海事海商文书分类

发布时间:2020-07-14 09:00:28 浏览:0
  海事海商中的海商文书是众多文书的统称,其下分类非常庞杂。其中包括: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但并不仅限于这些。海事海商中的海商文书是众多文书的统称,其下分类非常庞杂。下面,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2020年海事海商文书分类

  1、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

  2、多式联运合同:《海商法》所称的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3、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

  4、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

  5、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6、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8、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55条将其定义为“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9、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海事海商中海商文书分类”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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