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人即为海事请求权利人。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形态。
海事请求保全人即为海事请求权利人。下面,由
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下。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形态。
一:海事请求保全人即海事请求权利人:
依《1952年扣船公约》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解释为:请求权利人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团体、政府、政府部门及公共权利机关。
《1985年扣船公约(草案)》解释为:主张某一海事请求的人,包括个人、合伙、非法人团体、法人、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共当局。
英国是《1952年扣船公约》的缔约国,其从1956年的司法行政法到1981年的联邦最高法院法,都反映了该公约的精神,即海事请求保全人是指特定的人。
《海事诉讼法》规定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主体为海事请求人,但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的是,其不再将法院作为启动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主体。
申请条件: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条件,要求海事请求权利人必须具备海事请求的原因,即必须具有因海事争议所产生的特定事由为其保全请求的要件,且海事请求必须在时效期间内。
《1952年扣船公约》的第一条第一款就对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进行了规定。
起草《1952年扣船公约》时,关于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的种类,国际海事委员会的会员国间曾存在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会员国的观点是任何请求均应允许扣押船舶,而英美法系会员国则相反。
特别是英国强调,在英格兰,只有一些特定的海事请求才允许扣押船舶。最终,该公约在第一条中明确限定可扣押船舶的17种海事请求的同时,又在第二条中规定:“悬挂某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可因任何海事请求而在任何缔约国管辖的范围内被扣押,但不得因其他请求而被扣押。”
《1999年扣船公约》对此则采用的是“封闭式清单”,一共只列举了22种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海事诉讼法》采用的是与《1999年扣船公约》一样的“封闭式清单”。
以上内容为大
律师网小编本期为您介绍的关于“海事请求保全人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感谢您的阅读。
(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