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诉讼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形态。我国为了及时保护海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于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简称《诉前扣船规定》),为我国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请求保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海事诉讼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诉讼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形态。下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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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保全的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两种分类:
(1)根据海事诉讼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海事诉讼保全可以分为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扣押与海事诉讼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冻结承租人可以收取的运费或租金;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五种。
(2)根据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的不同,海事诉讼保全又可以分为诉前(裁前)保全和诉中(裁中)保全二种。
海事诉讼保全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
(3)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
海事诉讼保全的措施:
海事诉讼保全的措施,主要是扣押船舶,简称"扣船"。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再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第9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扣船问题予以规定,之后在1985年5月里斯本会议上通过了《统一扣押海运船舶若干规定的的国际公约修正案》,简称《1985年扣船公约草案》,对1952年公约进行了修改,适应了新的海事请求类型,把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由原来的17项增加到22项。
我国为了及时保护海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参照上述两个公约,于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简称《诉前扣船规定》),为我国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请求保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其主要内容是:
(1)海事请求的范围
(2)扣押船舶的范围
(3)扣押船舶的申请与担保
(4)扣押船舶与诉讼
以上就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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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